要約



要約為締結契約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以成立一定契約內容為目的,若接受要約之相對人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就能成立。
  • 方式:法律上對此並無限制,明示或默示均可,只要客觀上足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要約之要求,即可發生要約之效力,但在要式契約中,要約仍需以要式為必要。
  • 效力:
    • 對要約人:要約一經生效,即對要約發出人產生拘束力(民法154條第2項),該拘束力使要約發出人不得變更要約內容或撤回要約,但要約發出人預先聲明不受拘束,則不生此拘束力(民法154條第1項但書)。
    • 但要約之拘束力在以下情況則受限制
      • 1.要約遭拒絕(民法155條)
      • 2.有定承諾期限的要約,但相對人逾期承諾(民法158條),或對話要約,不立即承諾(民法156條)。
      • 3.撤回要約,不過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先於或同時於原先要約送達相對人(民法95條第1項)。
    • 對相對人:
      • 相對人承諾: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相對人及要約人均須受該契約內容拘束。
      • 相對人不為承諾:相對人不付任何義務,亦無需通知要約人,此情形下,契約並不成立,當事人雙方自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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