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示規定



例示規定係指以例子或指示事物或種類之方式說明某一上位概念的意義,與列舉規定同為廣義的定義方法之一。惟例示,係提供部分範疇可避類、比照處理,並非完全排除其他類似事物,因此在句式上以例示概括表示為多。
例示規定之解釋應依類比規則,包括:
  • 類似點應是本質的屬性,不可為偶然的屬性
  • 類似的各屬性與待論事物的關係,當是彼此相容納、相適合,不可矛盾衝突
  • 互相比較的二事物之類似點不可過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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