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合



競合係為解決法官在判決主文中應表明那些法條、構成那些罪始足以充分評價行為人的行為,始評價充分而不過度、不重複。競合之使用時機為行為人構成數個犯罪,在兩個以上條文皆可適用之情況下,如何定罪科刑,是否僅於主文宣告一罪已足;抑或須所有罪名接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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