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罰前行為 分類: 不純正競合 刑法 競合 與罰前行為係指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前行為僅為後行為的前階行為,即前階段行為的不法內涵已包含在後行為的不法內涵中,處罰後行為(主要行為)便足以包含前行為(次要行為)。與罰前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准用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處理。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僅論以收受賄賂罪已足。 與罰前行為在判決主文宣告上則被虛化,在判決主文不會看到該罪名。 相關文章 競合 不純正競合 法條競合 特別關係 補充關係 吸收關係 擇一關係 與罰前行為 與罰後行為 純正競合 想像競合 夾結效果(Klammerwirkung) 數罪併罰 包括一罪 犯意變更 另行起意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不純正競合 刑法 競合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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