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罰前行為



與罰前行為係指雖有先後二行為,但前行為僅為後行為的前階行為,即前階段行為的不法內涵已包含在後行為的不法內涵中,處罰後行為(主要行為)便足以包含前行為(次要行為)。與罰前行為之法律效果可准用法條競合之補充關係吸收關係處理。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僅論以收受賄賂罪已足。
與罰前行為在判決主文宣告上則被虛化,在判決主文不會看到該罪名。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