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審查制 分類: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退案審查制係指檢察機關認為調查未完備則不分案,發回原移送機關,原移送機關補足調查後,須重新移送案件,非僅補送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以增加偵查輔助機關之篩漏功能,維護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導機關之法制地位。 相關文章 檢察官(prosecutor/Staatsanwaltschaft) 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行政事務指令權 法定性義務-客觀性義務 發交查證制-退案審查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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