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審查制 分類: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退案審查制係指檢察機關認為調查未完備則不分案,發回原移送機關,原移送機關補足調查後,須重新移送案件,非僅補送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以增加偵查輔助機關之篩漏功能,維護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導機關之法制地位。 相關文章 檢察官(prosecutor/Staatsanwaltschaft) 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行政事務指令權 法定性義務-客觀性義務 發交查證制-退案審查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係指得以成為證明主要事實之證據,如被告的自白、現場錄...刑事訴訟法證據導論證據種類非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係指供述證據以外之證據,即非由人陳述一定事實之體驗...刑事訴訟法證據導論證據種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係指由人陳述對於一定事實之體驗及其他知識之證據,證據...刑事訴訟法證據導論證據種類bRelated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