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prosecutor/Staatsanwaltschaft)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為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職權之國家機關。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法院組織法第58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1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1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1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法院組織法第5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法院組織法第58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1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1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1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法院組織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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