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不公開,以避免公開導致嫌犯逃逸、證據被湮滅,並避免嫌疑人名譽、信用受損害,落實無罪推定,避免影響法官心證,亦可防止證人受不必要騷擾。(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時,仍可適度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
偵查不公開受規範之主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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