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自首係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項犯罪追訴機關報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制裁之意思表示。訴追機關因自首而之犯罪嫌疑,應為偵查。自首為刑法上得減輕其刑之事由。
  • 行為人須申告自己所犯之罪,但申告之方式並不以親自向追訴機關為之為限,託他人代為申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162號判例)、託人代理自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2號判例)。
  • 刑事追訴機關發覺犯罪前:即該管公務員尚未知悉犯罪事實,或知悉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但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
  • 行為人申告後必須自動接受審判:行為人有自願接受訴追或審判之意思表示,並有相應之行動。例如告知所在處所、親自至刑事追訴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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