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又稱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係指刑法上需藉解釋者由其主觀價值補充後才可確認的要件,因此不存在絕對、普遍、單一的認定結果,判斷上不能背離生活經驗、基本的價值信念(如平等、自由、正義)。
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中的公然、侮辱;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中之猥褻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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