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溯及既往



真正溯及既往係針對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曾經存在且已經終結的事實或行為加以規範,若用新法溯及適用,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合憲的情形如新法原本在預料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需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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