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時法



限時法係指限制於特定的時期始有適用之法律,此類法律在制定之初,即限定僅適用於特定的時間,而該時間經過後,即失其效力。
限時法在概念上可區分為狹義及廣義,前者為法律本身即明文規定適用期間或設置落日條款;後者為法律本身未明文規定,但依其立法意旨或規範目的可以推知,例如冠上「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刑事立法。
對於限時法在失效後,就限時法有效適用期間的犯罪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學理上存有爭議:
  • 失效後,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失效後,仍有對適用期間之犯罪行為有追及的效力,否則,原則上仍適用刑法第2條之有利原則(從輕原則)。
  • 一律適用限時法之規定,以確保限時法在有效適用期間的規範效力,此見解認為現實法的失效乃是基於立法理由的消失,非因法律觀念的改變,而現實法期限屆滿時,即自動失其效力,而無從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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