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



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履行利益)能夠滿足之給付義務,而從給付義務,債權人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債務人履行(einklagbar)。一般而言,從給付義務發生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三種:
  • 法律上明文規定,如民法296條的告知義務(讓與人須傳達必要的文件和資訊給受讓人)、民法540條的報告義務(受任人有報告委任人的義務)、民法541條的計算義務(受任人須將處理委任事務收取之金錢、物品和孳息移轉給委任人)。
  • 基於當事人的約定,如雇用人和受僱人約定受僱人不得在外兼業等。
  • 基於誠信原則及補充的契約解釋(ergänzende Vertragsauslegung),如不動產買賣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名馬的血統證明書等。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