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定期間



固有期間中,除了不變期間外,其餘都是通常法定期間,不遵守通常法定期間者,會有失權的效果,但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預先告知,而能伸長或縮短通常法定期間;相對的,不變期間僅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例如: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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