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定期間 分類: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固有期間中,除了不變期間外,其餘都是通常法定期間,不遵守通常法定期間者,會有失權的效果,但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預先告知,而能伸長或縮短通常法定期間;相對的,不變期間僅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例如: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 相關文章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 期日變更-期日延展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否認否認係指對於原告所主張之要件事實,被告違反對該個別要件時時之...民事訴訟法證據主張民事訴訟法之主張係指原告就其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起訴時,...民事訴訟法證據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參加效力 ...民事訴訟法裁判bRelated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