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定期間 分類: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固有期間中,除了不變期間外,其餘都是通常法定期間,不遵守通常法定期間者,會有失權的效果,但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預先告知,而能伸長或縮短通常法定期間;相對的,不變期間僅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例如: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 相關文章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 期日變更-期日延展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