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法定期間 分類: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固有期間中,除了不變期間外,其餘都是通常法定期間,不遵守通常法定期間者,會有失權的效果,但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預先告知,而能伸長或縮短通常法定期間;相對的,不變期間僅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例如: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期間(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 相關文章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 期日變更-期日延展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間接送達間接送達又稱補充送達,係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無法會晤應受...民事訴訟法送達直接送達直接送達系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書記...民事訴訟法送達交付送達交付送達係以交付之方式將文書送至應受送達人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民事訴訟法送達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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