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期間 分類: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裁定期間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該期間支長短,並對之有裁量權,如補正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期間屬於此類裁定期間。而當事人縱然逾越此類期間仍未為應為之訴訟行為,並不當然不得補正,仍可於為裁定駁回前為補正(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判例)。 法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1項 相關文章 ┌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非行為期間 └行為期間┌職務期間 └固有期間┌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 期日變更-期日延展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期日期間 書狀審理主義書狀審理主義係指法院作為裁判基礎之訴訟資料,須以當事人以書狀...民事訴訟法民訴理論間接審理主義間接審理主義係指本案判決之法官不必親自參與該訴訟之審理程序,...民事訴訟法民訴理論不公開主義不公開主義係指訴訟審理及裁判程序,一般國民及大眾無法予以旁聽...民事訴訟法民訴理論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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