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Zubehör)



從物為不屬於主物的成分、與主物同屬一人所有及可協助主物的效用的物,主物與從物的劃分如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則依習慣為優先考量;從物的處分效果及所有權歸屬與主物相同。如汽車的備胎、燈的燈罩、腳踏車的鈴鐺、小船的槳、電視的遙控器等皆屬之。
從物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 為獨立之物:主物與從物皆屬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動產及不動產皆能作為從物。
  • 常助主物的效用:依照從物的性質,需恆常性地協助主物經濟目的的效用,從物與主物具有功能性的關聯,並有主從關係。
  • 須與主物屬同一人所有:主物與從物同屬一人,可維持使用該物的便利性,並維護經濟上的利益;主物與從物如分屬兩人,將無法發揮從物的效用,也可能減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規定主物處分的效力及於從物,以避免減損物的價值及妨害經濟上的效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依當事人約定。
  • 交易上無特別習慣:一般習慣上如對某物判斷為主物或從物,應優先適用交易習慣,交易上認為裝糧食的麻袋、西式火爐的煙囪並不屬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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