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設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係就他人既存之權利,創設新權利而繼受取得新權利,此種繼受取得,被繼受人仍保有其原本之權利,只特別為繼受人創設新權利。後權利係基於前權利而取得,能理解為後權利為前權利內容之一部,故仍屬於繼受取得。如他人土地所有權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等數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