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主體說



新主體說以個別法律條文規範的「對象或主體」為判斷基礎,若法規賦予權利或課予義務之對象僅限於公權力主體或其機關,即屬公法;若任何人均得為該法規之主體,即屬私法。公法為公權力主體的特別法,私法為任何人皆可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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