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與私法區分
自羅馬法以來,即將法律分為公法(public law/öffentliches)與私法(private law Privatrecht),在發展上,較重要的區分準據學說有:利益說、主體說、權利說(隸屬說、從屬說)、新主體說。
區別依據 | 公法 | 私法 |
縱橫關係為準 | 規範縱的關係,即上下垂直之法律關係之法律體系。 | 規範橫的關係,即水平線上左右之生活關係之法律體系。 |
國家與個人關係為準 | 規範國家與個人關係之法律 | 規範私人相互關係之法律 |
損害賠償之依據 | 主要依據國家賠償法 | 以相關之私法規定為依據 |
強制執行方面 | 依行政執行法 | 依強制執行法 |
性質不同 | 有強烈公共利益與公共需求性 | 不具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性質 |
舉例 | 憲法、行政法、刑法等 | 民法、商事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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