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住所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自然人 住居所 權利主體 擬制住所係為法定住所之一種,可分為三種,一為住所無可考者,二為在國內無住所者,三為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得以居所視為住所。 相關文章 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擬制住所 居所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自然人 住居所 權利主體 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係指債之關係中,主給付義務外,...民法民法債編給付義務群主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主給付義務係指債之關係(或契約)中固有、必備之給付義務,且決...民法民法債編給付義務群條件(condicio/condition/Bedingung)條件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發生與否客觀上不確定...條件民法民法總則bRelated 留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