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住所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自然人 住居所 權利主體 法定住所係指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依法律規定所設定的住所,於民法上可分為四種,一為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其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二為夫妻之住所,原則上由夫妻共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三為未成年子女之住所,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然未成年人結婚後取得行為能力得設定住所;四為擬制住所。 相關文章 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擬制住所 居所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自然人 住居所 權利主體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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