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住所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人),從事各種活動,在法律上必須的生活上之中心點或準據點,使法律關係之認定上有標準。一般而言,住所的要件有久住之意思(主觀)及居住之事實(客觀)。法律規定一人不得同時有兩個住所。
意定住所:為當事人所設定之住所。
法定住所:為法律所規定之住所,如夫妻之住所(民法第1002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民法第21條)、住所無可考之人(民法第22條第1款)、我國無居所之人(民法第22條第2款)的住所認定。
意定住所:為當事人所設定之住所。
法定住所:為法律所規定之住所,如夫妻之住所(民法第1002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住所(民法第21條)、住所無可考之人(民法第22條第1款)、我國無居所之人(民法第22條第2款)的住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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