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自然人 住居所 權利主體 居所為自然人因一定之目的而暫時寄居之處所,與住所之區別為其並無久居之意思,一人得同時有數個居所。 相關文章 住所(domicilium/domicile) 意定住所 法定住所 擬制住所 居所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自然人 住居所 權利主體 一時契約(Vorübergehende Verträge)一時契約關係經當事人一次性給付即可實現,如買賣、贈與、承攬等...契約契約類型民法民法債編從契約從契約係以其他契約之存在為前提之契約,如保證契約、定金契約、...契約契約類型民法民法債編主契約主契約係能獨立存在,而不須以他契約之存在為前提之契約,一般之...契約契約類型民法民法債編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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