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拘役為拘禁犯罪人於監獄剝奪其自由權之刑罰,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刑法第33條第4款)。
  • 拘役為最短期自由刑,用於惡性輕微之犯罪人。
  • 拘役並非徒刑,並不生累犯加重的問題。
  • 在有顯可宥恕的情形,得易以訓誡(刑法第43條)。
  • 拘役無假釋之可能。(刑法第77條)
注意:在法律上期日的計算,2個月(有期徒刑最短刑期)與60日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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