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zeitige Freiheitsstrafe)
有期徒刑為於一定期間內,拘禁犯罪人於監獄,剝奪犯罪人自由權之刑罰,有期徒刑在各國立法例中均有規定最長(最高度)與最短(最低度)之刑期,法官得於範圍內就個案罪責之輕重為裁量。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規定,原則上有期徒刑為2個月以上至15年以下,但有加減時,得減至2個月未滿或加至20年。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規定,原則上有期徒刑為2個月以上至15年以下,但有加減時,得減至2個月未滿或加至20年。
- 相關文章
- 主刑(Hauptstrafe)
- 死刑(capital punishment/Todesstrafe/peine de mort)
- 無期徒刑(lebenslange Freiheitsstrafe)
- 有期徒刑(zeitige Freiheitsstrafe)
- 拘役
- 罰金
- 從刑(Nebenstrafe)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