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Anfechtung)
撤銷權係指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契約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有效成立之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溯及至「成立時」歸於消滅之形成權,但當事人並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而須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撤銷受詐欺脅迫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法院判決撤銷害及債權之無償、有償行為(民法第244條)。
注意:
注意:
- 與撤回權的不同:撤回權是針對已成立但未生效之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兩者差異在生效與否。
- 與解除權的不同:解除權之法律關係並無瑕疵,係因他方債務不履行,兩者差異為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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