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權



使未生效的法律關係發生效力,如限制行為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民法第79條)、無處分權人所為之處分須經有權處分人承認(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代理權之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須經本人承認(民法第170條),承認後法律關係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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