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Rights In Rem/ius in re/Sachenrecht/droit réel)
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排他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就該權利的以不特定人為義務人而要求不為一定行為(對世效力)。基於物權法定,物權類型僅有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八種。
- 內容:
- 對物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
- 排他的保護絕對性
- 效力:
- 排他效力:同一個標的物,已成立的物權可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權再行成立。
- 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於債權,先設定的物權優先於後設定的物權(必須為得相容之物權)
- 追及效力:物權成立後,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入於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仍得就該物主張其物權
- 物上請求權:包括「物權人物上請求權」及「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 物權人物上請求權:標的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
- 占有侵奪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民法第962條)
- 相關文章
- 私權的分類
- 以權利標的區分
- 以權利之作用區分
- 支配權(Beherrschungsrecht)
- 請求權(Anspruchsrecht)
- 形成權(Gestaltungsrecht)
- 發生:承認權
- 變更:選擇權
- 消滅:撤銷權(Anfechtung)、解除權(Rücktrittsrecht)、終止權、撤回權、抵銷權(compensation/set off/Aufrechnung/compensation)
- 抗辯權(exception/Einrede/exception)
- 以權利對外效力區分
- 以權利得否移轉區分
- 以權利之獨立性區分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