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行政



間接行政為國家將行政事務委由國家所創設的行政主體(如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行政法人)或委託私人處理受託行使公權力。
間接行政又可分為自治行政、委辦行政兩類
1.自治行政:自治團體在自治事項,有自主不受專業監督並予以執行之行政事務,國家僅能對自治行政事項為適法性監督,有可分為自願性自治行政及義務性自治行政,前者為自治團體自有規劃、立法、執行權限之事務;後者為法律(狹義的法律,經立法三讀、總統公布之法律)所規定應由自治團體辦理之事務。
2.委辦行政:上級政府依法律、上級法規、規章規定,將原屬上級機關之行政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受委辦的地方自治團體須受委辦機關指令拘束,委辦機關得進行適法性監督及專業性(合目的性、適當性)監督。

留言

  1. 您好:請問委辦行政是不是應該改為「委託行政」?

    以下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相關資料:

    一、從「行政運作主體」區分:(吳庚,2001)
    (一)直接行政:凡是行政事務由國家設置的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皆屬於直接行政。
    (二)間接行政:若是行政事務委由地方行政機關執行者,亦即原本應該是由中央機關執行的,因事務性質「委託」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來執行的,皆屬於間接行政。

    另外,陳志華等(2010)對於以「行政主體」的區分標準,有不同的分類範圍和定義,而分成三類,即:
    (一)國家行政:即上述「直接行政」的範圍,例如外交、國防等。
    (二)自治行政:也就是上述的「間接行政」,像是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的施政措施。
    (三)委託行政:將行政事務經由授權予私人或是私法團體負責執行者,例如海基會。

    回覆刪除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