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私法行為(privatrechtsförmige Leistungsverwaltung)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如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在手段上可區分為:
1行政機關與人民直接締結私法契約:如國宅主管機關與人民締結買賣契約。
2.先成立私法組織後再為行政私法行為:如設立台灣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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