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條件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 停止條件亦稱開始條件(Anfangsbedingung),為限制法律效果發生的條件,此類條件成就(發生)時,附該條件的法律行為開始發生效力。而附有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在條件成就前,仍處於停止的狀態。 相關文章 條件(condicio/condition/Bedingung)的類型 以條件的效力區分 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以特定事實發生與否為區分 積極條件-消極條件 以條件之成就是否受當事人意思之決定區分 偶成條件-隨意條件-混合條件 以條件內容是否為不確定之事實區分 真正條件-不真正條件(包括法定條件、既成條件、不能條件、不法條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 代理占有(Stellvertretung im Besitz)代理占有又稱代為占有,係以他人(如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等)...占有民法民法物權代表(Representation/ Repräsentation)代表係指代表人所為之行為,即為本人之行為,而代表人得代表本人...民法民法總則法人侵權行為(delictum/torts/Delikt/délit)侵權行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或利益所發生之損害...侵權行為民法民法債編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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