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條件 分類: 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 積極條件為以特定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條件之內容,即該條件成就時必發生一定之變動,如結婚、取得特定大學入學資格等。 相關文章 條件(condicio/condition/Bedingung)的類型 以條件的效力區分 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以特定事實發生與否為區分 積極條件-消極條件 以條件之成就是否受當事人意思之決定區分 偶成條件-隨意條件-混合條件 以條件內容是否為不確定之事實區分 真正條件-不真正條件(包括法定條件、既成條件、不能條件、不法條件)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 絕對權(absolutes Recht/droit ab solu)絕對權又稱對世權,係指權利內容為對特定法益直接支配,權利人得...權利類型民法民法總則非專屬權非專屬權係指得分離於特定權利主體(人) ,此種權利得讓與、拋...權利類型民法民法總則專屬權專屬權係指不得分離於特定權利主體(人),專屬於特定人之權利,...權利類型民法民法總則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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