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Vertretung ohne Vertretungsmacht/représentation non fondée)



無權代理係未經本人授權而為之代理行為,本人與代理人間因並無法律上聯繫,故不像有權代理將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
無權代理通常可分為:狹義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兩類。
狹義的無權代理: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類型:
  • 類型:
    • 完全無代理權、且不符表見代理要件之代理。
    • 授權行為無效之代理。
    • 逾越代理權範圍之代理行為。
    • 代理權消滅後之代理行為。
  • 效力:
    • 本人與無權代理人間:在本人未承認或拒絕承認前,效力未定,若本人拒絕承認,則該代理行為對本人不生效力;若本人承認,所代理之法律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 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間: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0條)。要件包括1.需有無代理權之行為2.須相對人為善意3.須本人未承認(民法第170條反面解釋,若本人承認,自無須由代理人負責)。責任內容上,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信賴利益說、履行利益說、折衷說(無權代理人行為時不知其為無權代理者,僅賠償信賴利益,若否,責賠償履行利益),現以履行利益說為通說。

留言

  1. 第一行:
    本人與代理人間因''病''無法律上聯繫
    好像有錯字喔

    回覆刪除
    回覆
    1. 謝謝你的提醒,已經更正了,萬分感謝。

      刪除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