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分類: 行政法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須合於法律規範之意旨,不得牴觸法律,據此原則,行政行為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規定即可,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優位原則的適用前,須確認規範之位階,且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相關法律規定:憲法第116、125、171、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 相關文章 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 憲法最高性原則 基本權利保障原則 權力分立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Gesetaesvorbehalt) 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適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 狹義比例性原則 依法審判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審判獨立原則 法安定性原則 法明確性原則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共和國原則 民主國原則 社會國原則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行政法 憲法 憲法一般原則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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