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係以保護人民對於法律之信賴,要件上包括信賴基礎的存在、信賴行為的表現、信賴值得保護。
1.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命令函示(大法官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大法官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2.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大法官釋字第605號)
3.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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