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Verhältnismäßigkeitsprinzip/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是禁止侵害過當原則,係指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衡平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係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
┌國家措施—適當性原則→公共利益←衡平性原則—基本權利┐
└————————————必要性原則————————→┘
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等。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
必要性原則:由合乎適當性之措施中,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衡平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係指國家之措施所可能引起的損害與所欲達成國家任務間,未有極端不相稱的情形發生。
┌國家措施—適當性原則→公共利益←衡平性原則—基本權利┐
└————————————必要性原則————————→┘
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第3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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