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



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變更原先所宣告之徒刑或拘役,改為科以罰金,採易科罰金者,不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外處遇方式。
法律規定:刑法第41條
  • 要件:
    • 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
    • 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或拘役,該所宣告之行為諭知應執行之刑,包括單純一罪、數罪合併應執行之刑、累犯加重後之刑等,最後總計應執行之刑應在6個月以下。
    • 能收刑事矯正之效果並維持法律秩序。
  • 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抵一日(刑法第41條後段)
  • 效力: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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