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緩刑係指對初犯輕微犯罪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暫緩其宣告刑之執行,若犯罪行為人在緩刑期間內能不再犯罪,則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該刑之宣告亦失其效力,緩刑宣告得處一定要求刑為人為一定緩刑負擔或緩刑指令。是否宣告緩刑則根據行為人初犯、惡性輕微、偶發性犯罪等加以判斷。緩刑係避免機構性處遇之不良副作用,改善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達積極再社會化之目的,以刑罰之宣告已達再社會化之目的。宣告緩刑時,從刑及保安處分均仍須執行。
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期間為2年以上,5年以下。(刑法第7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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