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為罰金刑的替代措施,係於受罰金刑宣告者,逾越法定完納期間不完納,且強制執行仍無效,而強制其提供無酬勞的勞務,而代替罰金刑。易服勞役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內處遇方式。
法律規定:刑法第42條
  • 要件:
    • 受罰金刑裁判確定之人,超過兩個月而不完納其罰金
    • 不完納者無財產供強制執行,或經執行仍不足完納其罰金。
  • 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 效力: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注意:易服勞役為易刑處分,非徒刑,若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不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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