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刑處分



易刑處分為對確定裁判所宣告的刑罰,原則上應依該確定裁判宣告之刑執行,但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多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可能產生的弊端),而以其他刑罰或處分為替代,即為易刑處分。易刑處分的種類分為四種:易科罰金(替代短期自由刑)、易服勞役(替代罰金刑)、易以訓誡、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44條)。
短期自由刑的缺點(刑法第41條修正理由)
  • 欠缺對受刑人充分施教之機會
  • 受刑者多為初犯,短期自由刑會減弱其自尊心
  • 輕微犯罪者的家屬會因受刑人短期自由刑執行,而受物質及精神上損失
  • 犯罪者被釋放後,因社會的標籤作用,導致其回歸社會困難
  • 執行機構設施不良,人員缺乏訓練,受刑人易受惡性之感染,成為再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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