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動為提供無償的勞動服務,為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的替代措施,目的係避免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而無法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點,易服社會勞動屬機構外處遇措施,社會勞動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顧、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符合公共利益之無酬勞勞動服務(刑法第42條之1立法說明)。
法律規定:刑法第41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3項、刑法第42條之1第1項
要件:
  • 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刑,得申請易科罰金為未申請或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或是罰金易服勞役且勞役期間不超過1年。
  • 罰金刑並無併科或併執行逾6個月的有期徒刑(針對第1點罰金易服勞役)
  • 沒有因身心健康關係而致執行顯有困難(刑法第41條第4項)
  • 執行易服社會勞動得收矯正之效果及維持法秩序(刑法第41條第4項)
折算:6小時社會勞動抵1日
效力: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刑法第44條)

留言

  1. 請問如果易服社會勞動如果犯三次告誡被徹消後會有什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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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並沒有刑責,
      但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
      如果不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執行原宣告刑
      (刑法第 41 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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