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假釋係指對徒刑已執行達一定期間之受刑人(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已達半年且逾刑其二分之一,累犯則須逾刑其三分之二),有足夠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已改過遷善,乃付條件暫予釋放,若受刑人釋放後,在所餘刑其內或特定期間,未經撤銷假釋者,則未執行之剩餘刑其則是同業已執行,但考量復歸社會之危險性,必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得假釋。假釋之目的係為避免長期自由刑執行之弊,避免受刑人長期監禁在封閉之矯治機構而與社會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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