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分類: 刑法 刑罰執行 刑罰論 假釋係指對徒刑已執行達一定期間之受刑人(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有期徒刑已達半年且逾刑其二分之一,累犯則須逾刑其三分之二),有足夠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已改過遷善,乃付條件暫予釋放,若受刑人釋放後,在所餘刑其內或特定期間,未經撤銷假釋者,則未執行之剩餘刑其則是同業已執行,但考量復歸社會之危險性,必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得假釋。假釋之目的係為避免長期自由刑執行之弊,避免受刑人長期監禁在封閉之矯治機構而與社會脫節。 相關文章 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 易服勞役 易以訓誡 易服社會勞動 緩刑 假釋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刑法 刑罰執行 刑罰論 媒介(妨害風化)媒介係指介紹雙方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即男女原有與他人性交之意...刑法刑法分則妨害風化罪散布散布係指廣為傳布,如將有猥褻之文字等予以散發傳布,應係對不特...刑法刑法分則刑法用語散布流言散布流言係指散布不實之傳說,使傳播於多數人,其方法不論直接或...刑法刑法分則妨害名譽及信用罪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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