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行為犯



複行為犯又稱雙行為犯,為在一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中兼含數個行為之犯罪,彼此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關係,行為人依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如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第1項)包括強暴與脅迫等強制行為之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與取得財物行為之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藏匿人犯罪(刑法第164條)之先藏匿而後使之隱蔽、賄賂罪(刑法第121條、122條)之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各行為;圖利使人性交罪(刑法第231條)先引誘再容留與他人為性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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