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特別犯)



不純正身分犯為行為人的資格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若不具該特定之資格,僅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犯罪,不能適用該加重、減輕、免除刑罰之規定。
  • 加重: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刑法第163條第1項)、卑親屬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272條)
  • 減輕或免除:親屬縱放或便利逃脫罪(刑法第162條第5項)、生母殺嬰罪(刑法第274條第1項)、親屬相盜罪(刑法第324條)、親屬贓物罪(刑法3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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