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身分犯(純正特別犯)



純正身分犯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犯罪,若無此等特定資格之人,即無法獨自違犯而構成此類犯罪。此類犯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也需具備該特定資格始能成立。(也就是特定資格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否)
以下犯罪為純正身分犯
  • 瀆職罪(刑法第120條~133條)
  •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
  • 業務上洩漏他人秘密罪(刑法第316條)
  • 違背建築技術成規罪(刑法第193條)
  • 墮胎罪(刑法第288條)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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