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abstaktes Gefärhrdungsdelikt)



抽象危險犯為立法者依其生活經驗大量觀察,認為某一類型之行為具有一般危險性,故預定該類型行為具有高度危險,行為只要符合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即可認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險,無待法官就具體案件作認定。
行為人依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因其行為本身以含有抽象危險存在,故實施上有無危險並無判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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