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konkretes Gefährdungsdelikt)



具體危險犯係將危險狀態做為「構成要件要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中,法官必須就具體之案情,逐一審酌判斷,而認定構成要件要保護之行為客觀果真存有具體危險時,始能成立之危險犯。
現行法中又有未將危險狀態當作構成要件要素而規定於刑法條款中之具體危險犯,但此類犯罪在解釋上應解釋為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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