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管轄 分類: 民事訴訟法 管轄 任意管轄(日文:任意管轄)係指專屬管轄以外之事件,雖法律對管轄法院已有規定,但仍得依當事人之合意創設管轄,或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而產生應訴管轄時,得加以變更管轄法院之類型。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職務管轄-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寄寓地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管轄 非行為期間非行為期間又稱猶豫期間,為非當事人或法院為訴訟行為必須遵守之...期日期間民事訴訟法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日期間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民事訴訟法送達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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