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 分類: 民事訴訟法 管轄 應訴管轄(日文:応訴管轄)係指於原告項無管轄權之法院為訴訟時,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該原無管轄權之法院有管轄權,以避免審理期日延宕及浪費先前已進行之程序。 但專屬管轄之案件不是用應訴管轄,且僅得於一審(地方)法院為之,且被告所為之言詞辯論須就訴訟標的為積極之辯論。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職務管轄-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寄寓地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管轄 參加效力與既判力比較 參加效力 ...民事訴訟法裁判期日延展期日延展係於期日開始後,遇有重大事由時,審判長得不為應為之訴...期日期間民事訴訟法期日變更期日變更係於期日開始前,遇有重大事由時,審判長得另訂新期日取...期日期間民事訴訟法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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