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 分類: 民事訴訟法 管轄 應訴管轄(日文:応訴管轄)係指於原告項無管轄權之法院為訴訟時,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該原無管轄權之法院有管轄權,以避免審理期日延宕及浪費先前已進行之程序。 但專屬管轄之案件不是用應訴管轄,且僅得於一審(地方)法院為之,且被告所為之言詞辯論須就訴訟標的為積極之辯論。 相關文章 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定管轄 土地管轄-職務管轄-事物管轄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寄寓地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民事訴訟法 管轄 非行為期間非行為期間又稱猶豫期間,為非當事人或法院為訴訟行為必須遵守之...期日期間民事訴訟法裁定期間裁定期間為法律就此類事項並無明文規定一定之期間,而此類事項之...期日期間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民事訴訟法送達bRelated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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