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係指表意人表示其所欲為之意思表示,但誤認其表示之客觀意義,即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表示之內容有錯誤」。類型有三: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關於當事人之錯誤,如誤認甲為乙,而贈與A車予甲。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關於標的物之錯誤,如誤認A電腦為B電腦,而訂定A電腦買賣契約。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甲向乙表示願意出賣電腦給乙,乙卻誤認為贈與而承諾。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關於當事人之錯誤,如誤認甲為乙,而贈與A車予甲。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關於標的物之錯誤,如誤認A電腦為B電腦,而訂定A電腦買賣契約。
法律行為性質錯誤:甲向乙表示願意出賣電腦給乙,乙卻誤認為贈與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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