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係指意思表示之緣由存在錯誤,即表意人思表示形成之過程中,對於決定特定內容意思有重要性之事實,有不正確之認識。例如某甲購買A棟13樓之房屋,誤為係一層一戶之格局,係對房屋每層戶數有所誤認。
  • 因動機錯誤係隱藏於表意人內心,相對人難以知悉,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合致之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故契約確實成立。縱使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有動機錯誤,仍不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除非相對人以違反誠實信用之方法,利用表意人之動機錯誤與之締約時,始認為相對人不應予保護,而得撤銷。
  • 但重要動機錯誤即民法第88條第2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則視為表示意思內容錯誤,於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時,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 當事人之資格包括年齡、性別、學經歷、職業、專長、才能、資格、健康狀況、刑罰前科、聲望、支付能力等等,例如誤以為甲為律師而與其成立委任契約,但甲實無律師資格。
    • 物之性質則是足以影響物之使用或價值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如誤認販售之畫係真品而購買,但實際上為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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